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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维权案引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4:54 新华网
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维权案引起争议

全国首例民政局替不知名流浪汉打官司一案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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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维权案引起争议

一名街头流浪汉


  两位无名流浪汉遇车祸身亡,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没有人前来认领尸骨,也没有人替其维权。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当地民政局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将肇事司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利该不该得到维护?该由谁来维护?民政局有无资格提起诉讼?赔偿标准又该怎么确定?发生在江苏省高淳县境内的两起车祸引发了业内专家和社会的思考,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政府部门为无名死亡流浪汉维权的案件。

  无名流浪汉遇车祸身亡难坏交警

  据交管部门介绍,2004年12月4日,江苏高淳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沿县内双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城加油站路段时,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名三四十岁左右无名男性碾压致其当场死亡。2005年4月2日,高淳县居民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沿高淳县双望线由北向南行驶时,将一无名男性撞跌至东侧机动车道内,致其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压死。经高淳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均负有同等以上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警方核查,无法确认两具尸体的真实身份,只能基本判断是两名外来流浪汉。高淳警方随后在媒体上刊登认尸启事,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无人认领,只得将两具无名流浪汉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进行保管。

  然而对于如何处理这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却陷入了困境。由于此类事故的处理全国尚无先例,高淳交管部门于是将此案反映至高淳县检察院。

  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维权

  高淳县检察院丁晓头介绍,由于此类案件无范例可循,接到此案后该院专门开会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应从人性化角度加以解决。该院领导研究后认为,尽管受害者系流浪汉,身份未明,但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

  因此,检方认为,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为此,高淳检察院两次向该县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对两名未知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006年3月24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起事故的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0万余元。

  "民政局打这个官司的初衷就是做一次尝试,"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说,"如果能引起整个社会对如何为不知名流浪人群维权的思考,对完善当前我国救助体系、弥补法律缺陷将起到积极作用。"

  陈晓忠还表示,事故中不知名流浪汉的赔偿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上同样是个空白。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设定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局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并建议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流浪人员的救助。

  民政局有无资格替流浪汉维权?

  2006年4月19日,在高淳县检察建议书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维权诉讼的其中一起案件在高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高淳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将驾驶员李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8.3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民政局有无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开展了激烈辩论。

  "民政局不是死者近亲属,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庭审一开始,三被告即对民政局的身份提出了质疑。

  被告认为,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受侵害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且法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的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原告没有资格提起诉讼。

  原告代理人则指出,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高淳县民政局表示,民政局为死者维权,是鉴于无名流浪汉不具备近亲属的情况。"如果我们不这样做,长此以往,将会造成这个弱势群体‘死了白死’的结局,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目前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形下,民政部门如果不出面为死者维护权利,是对死者的不公平。"

  此外,被告还以超出诉讼时效、原告无证据证明死者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理由与原告民政局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社会救济漏洞还是法律救济盲区?

  此案引起了江苏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庭审结果尚未出来,民政局作为原告最终能否胜诉也有待法庭的宣判,但本案反映出的弱势群体权益由谁维护、如何维护等问题已经受到司法界重视。

  高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继友认为,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而在一定层面上又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做法可循,这还得有赖于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在充分领会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本意下进行。利用检察建议书支持对两名未知名流浪汉依法起诉尚属首次,这在填补了检察院支持起诉空白的同时,也开辟了检察监督方式的新途径。此举对于检察机关服务构建

和谐社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法院系统有关人士认为,随着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一批年老体弱、身有残疾等生活无着落的弱势群体,为解决温饱问题在外乞讨,大中城市的救助站为其中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救助,但还有相当部分的此类人员在县城、乡镇乞讨生活,无人监管,自生自灭,一旦他们的人身遭受侵害,其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而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国内对不知名流浪汉在外乞讨遇车祸等事故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尚属空白,这同时也暴露出目前社会救济体系的盲区。高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为这部分弱势群体打官司维权,这一尝试的出发点毫无疑问是好的。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不知名者主张权利,那么这部分人的生命健康权将如何能得到尊重?又如何得到体现?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隐藏在此案后面的一系列问题,已超出了案件审理本身,高淳县民政局此次是否能胜诉已在其次,由什么部门、如何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利,高淳县已迈出了探索的一步,这也是我们立法过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完)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记者王骏勇、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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