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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百年风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4:40 时代信报

  信报记者 庞凡/文 黄伟/图

  5月14日在重庆闭幕的第三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抛出一个鲜有人关注的话题:中国律师百年。第三届全国律协副会长张斌生说,找那段历史,现在很难,为了在论坛上就这个话题作概述,翻了几个月的资料,一般的地方是找不到的。

  “严格来说,律师这个词,是从1910年开始出现的,算起来在清末。”

  新小说家蒋方舟曾写过清朝律师的一个段子,说那时的律师只要滔滔不绝就可以胜诉了,因为不正当的行为总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把人性阐述得很复杂。人性一复杂,县官就傻了,然后就稀里糊涂地把原告或被告拖出去斩了。在周星驰的电影《算死草》里面,就对当时的律师生态有过夸张的表现。

  为陈独秀辩护

  清朝的律师职业果真如蒋方舟段子里说的那样悠闲自在吗?其实,清朝末期,才是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张斌生认为,鸦片战争失败后,西方的律师和律师制度传入中国,清政府开始培养律师和建立律师制度。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奉命制定大清“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开始考虑到设立律师。1910年,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开始从法律上确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律师”概念开始植根于中国。1910年12月,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规定,明确了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办案资格的获取程序等。由于此法遭到各省督抚、都统的反对而未能颁布实施,但它却是中国首次在立法上规定的律师制度。

  辛亥革命后,开始有了律师业的雏形,但还没有形成律师制度。1912年9月,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的北京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

  在体例和风格上,1912年制定的《律师暂行章程》基本仿照日本及欧洲国家有关律师的立法,包括确定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受当事人之委托或审判衙门之命令,在审判衙门执行法定职务,并得依特别法之规定,在特别审判衙门行其职务”;不得兼任公职,不得兼营商业;对律师实行律师公会、司法机构双重监督、管理制等。

  章士钊是清代秀才,清末任上海《苏报》主笔。辛亥革命后,还是当时知名的大律师。他曾历任广东军政府秘书长,在段祺瑞执政府中任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曾任大学教授、大学校长等职。

  章士钊与陈独秀原是青年时代留学日本的知交,虽然在“五四”运动前后二人在政治主张、文学体裁等方面的观点出现分歧,但当1932年10月蒋介石当局制造的“陈独秀案”发生后,为维护正义,章士钊当即声明愿为陈进行义务辩护,当时人们称他是“古道可风”。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对此案进行了三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共同聘任“平京法律事务所”彭望邺、吴之屏及章士钊为辩护人,陈独秀也作了自我辩护。1933年4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陈独秀“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学为叛国之宣传,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公权十五年。”陈独秀不服提出上诉,社会舆论继续抗议,国民党当局迫于舆论等压力,经国民党最高法院终审,改判陈独秀有期徒刑八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蒋介石被迫答应他在西安事变时关于“释放全国政治犯”的保证,于1939年8月21日下令释放陈独秀。

  章士钊的辩护词与陈独秀的自辩词在风格上有着鲜明的不同,后者侃侃而谈,直抒胸臆,嬉笑怒骂无拘无束,表现了一个政治奋斗者的锋芒锐气和蓬勃朝气。章士钊的辩护词,则依法论案,理智客观,更具沉稳老辣之风,显示出一名大律师的风范。

  文革让律师断代20年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律师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71岁的张斌生回忆说,新中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旧传统,并在1950年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知》,与此同时,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建立。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1955年各地都展开了律师工作,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律师队伍。1956年1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正式确认律师制度,并于1957年完成了《律师暂行条例》。“到1957年6月,全国有19个省市成立了律师协会,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县、市一般都设有法律顾问处,全国共有专职律师2500人,兼职律师300多人。”

  张斌生1951年考入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当了助教,“我是新中国的第一代本科生,见证了第一部宪法颁布,我感觉自己在未来大有可为。”但是,张斌生怀揣着的梦想还没捂热就破灭了。

  1957年下半年,由于受“左”倾思潮影响,律师制度受到极大冲击。北京市30%的专职律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58年11月10日,北京市司法局根据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调整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组织机构的决定,改组为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司法处。北京市第一、二、三法律顾问处也合并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此时律师制度及其工作基本上被否定。“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律师制度被彻底取消。此后,在办理涉外案件、有外宾旁听时,就临时邀请政法院校的教师出庭辩护。

  张斌生同样逃避不了这场政治风波,他被下放到安徽农村,当了农民,参加围堤造田,甚至差点丢了性命。

  找律师像是医院挂号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到1986年底,我国已建立律师工作机构3198个,律师21546人。

  曾出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小组组长,创办并主编《律师》杂志的张思之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回忆说,律师制度恢复后,中国律师开始进入“黄金时代”。

  “当时律师不多,改革开放了,需要律师的太多了,每天早上等在门口排队就像医院挂号一样。”1987年为大兴安岭火灾中庄学义“玩忽职守”案辩护,是让张思之最感动的事情。“那是在一个大的电影院,人山人海的,庭审时我的辩护词让大家不断地鼓掌,结果法官居然宣布,谁再鼓掌就把谁押出去!就那样也没能阻挡人们的热情。”张思之确实成了当时大兴安岭的英雄,庭审时一个公安局的干部因为太激动,正要举手准备鼓掌时,被当场“抓获”给押了出去,于是“鼓掌未遂”一词还成了当时的新鲜法律名词。“老百姓是最痛恨官员腐败的,为庄学义辩护能得到老百姓这么样的的拥护,不是很能说明律师的价值吗?整个审判过程,法庭内外掌声如潮,我是在群众的簇拥下离开的。”那年,当人们喊着“人民律师万岁”的时候,张思之泪如泉涌。

  律师定位不断变化

  曾担任过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的周纳新也是从上世纪50年代就开始执业的新中国第一代律师。这位新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见证人说:“律师制度从恢复到现在就没有间断过改革。”

  在中国现在的十万律师大军中,据调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64.6%,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已超过1万人。自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后,26年间,我国律师组织形式逐步完善,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颁布。从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中国的律师事业得到迅猛发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步入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现在,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691家(其中合伙所8024家、合作所1746家、国资所1742家)。

  律师的角色也在不同变换:1980年——1997年,身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当年拿工资吃饭;1997年——2000年,被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开始自找饭碗;2000年——现在,为中介机构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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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讼师】

  早在奴隶社会,就出现了专门为保护当事人利益而帮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这些人在当时被叫作“讼师”,后来又因为所写的诉状往往言辞锋利,可比刀枪杀人之功效,又把他们称作“刀笔先生”。

  和现在的律师不同,“讼师”在古时主要是负责书写诉状,大多还没有为当事人上公堂辩护的。

  春秋末期的邓析(公元前545-公元前501年)是我国古代著名的讼师。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属于从奴隶主贵族中分化出来的新兴封建势力的代表人物,颇为激进。邓析主张“不法先王,不事礼仪”,他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并独立起草了郑国的刑法,刻在竹简上,历史上称“竹例”。

  邓析本是大夫,但他却对打官司非常感兴趣,在春秋时期,叫做“助讼”,此外,他还把法律知识刻在竹简上,送给达官贵人,宣传律法。他经常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帮助新兴地主阶级和平民百姓进行诉讼,可见,在2000多年前,诉讼是贵族们的游戏,百姓通常只是被告,苦受牢狱之灾。不过,有学者还是认为邓析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位为私人充当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讼师”。

  其实,邓析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在经过漫长封建社会时,中国古代的诉讼活动、讼师的活动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因此有些讼师常挑词架讼,骗取钱财、坑害百姓,被人称为“讼棍”。同时,因为法律作为治国之器只能藏于官府,讼师没有法律支持,官府的判决如果存在问题,就有可能被讼师指出错误之处,不平者当然还会去喊冤上访,这对官府当然是不利的,因此这是讼师被视为眼中钉的原因之一。于是,明朝时的《明律》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人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申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无增、减者,勿论。”清条例还对讼师从严治罪,“若系积惯讼棍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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