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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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5:03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甄海霞)5月16日,记者从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并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据了解,《规定》共分六章四十三条,对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工作的各类人员以及药品的购进与验收、药品的储存与养护、药品的调配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规定》还针对当前医药购销活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购进、使用过程中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不得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等财物。 《规定》的出台不仅填补了药品使用环节目前无管理规定的空白,也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提供了根本保障。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