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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流浪汉的身后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7:49 南都周刊

  又一个流浪汉死于车轮

  “人不能死了白死,撞了白撞。”周新福说,“流浪者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不能因为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有空白就放任肇事者,否则就意味着放任这种违法行为。”

  李春华继续与李代胜沟通,最后,李代胜终于同意赔偿。但在赔付的具体细节问题上,再次出现了波折。

  出事前的2004年7月21日,李代胜与高淳县利群出租有限公司签订出租客运车辆挂靠协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起交通事故,将由保险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下的赔偿金才由当事人按各自责任分担。

  但保险公司方面不愿履行赔偿义务。他们说,这起交通事故没有出现赔偿权利人——即无名流浪汉的近亲属,所以,赔偿无从谈起。

  李代胜也不愿先赔付。江苏南京市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秋林解释说,如果他接受警方的调解先赔偿,再到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以合同关系处理,进行有责赔付。而如果选择法庭判决,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必须无责赔付。因此,司机都希望通过法院解决。

  警方的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如果不是吕芳的出现,此案可能就此搁置下去,一段时间后,如果死者近亲属仍然没有出现,交警部门就将退还肇事者李代胜预交的5万元事故押金,而此事或许就此不了了之。

  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南京司机吕芳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使在高淳县双望线上。那时,王昌胜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由北向南驶来,并将一行人撞跌于东侧机动车道内。快速驾驶的吕芳来不及躲闪或刹车,车辆从被撞跌的行人身上碾压而过,行人当场死亡。

  死者身上也无任何证件。4月4日,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也无人认领。高淳县交警大队将其基本认定为外来流浪汉。

  和2004年4月4日这起交通事故案一样,高淳县交警大队在处理此事故之时,王昌胜和吕芳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以死者家属没有出现,无人可以代替死者主张权利为由,拒绝赔偿,。

  “吕芳的一个顾虑是,如果几年后死者家属突然出现,来索赔,而保险公司又以过了理赔时效,不理赔怎么办?所以,她不断催促交警部门办理案子。”李春华说。

  在依然找不到法律依据的前提下,2005年11月左右,高淳县交警大队找到高淳县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设有民事行政检察科,专门负责对同级法院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当我们很困惑的时候,就会咨询他们有什么解决办法。”周新福说。

  民政局代为起诉

  2006年2月,高淳县公检法和民政四个部门进行反复商讨,最后认为,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由民政部门代为诉讼,符合立法精神。具体的商讨过程记者无从得知,没有人愿意谈论此事。

  高淳县检察院认为,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这里所说的‘救助’,不应狭义地理解为仅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还应当包括流浪乞讨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的法律上的救助。”高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徐新顺说。

  因此,高淳县检察院认为,民政部门应该“履行其救助职责,提起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诉讼”。

  2006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查建议书》,提出如下建议:由民政局提起2名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建议民政局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并立墓碑。

  “民政部门是专门做社会救助工作的,流浪乞讨者、不明身份者,既然没有更好更合适的维权主体,民政局愿意来做。”高淳县民政局局长张朝霞说。

  2006年3月14日,高淳县民政局将李代胜、高淳县利群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分别作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令第一被告赔偿183118.70元人民币。

  这是全国首例政府部门局出面替无名流浪汉索赔案,由于没有先例可循,于法又无据,因此引来全国关注。

  绕不开的难题

  在这起案件中,陈秋林成为了原告高淳县民政局的代理律师。他告诉记者,就在2004年至2005年间,高淳县民政局共为11起流浪、无名人员交通死亡事件进行了善后事宜,共支付丧葬费4.8万元。

  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也不时发生。今年4月12日,湖南省临湘市救助站也曾向当地法院起诉一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为一名遇难的无名流浪汉维权,索赔25万元。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所有目光都投向这个案件。毕竟,这一案件的判决,可能会为今后此类事故的处理提供范例。事实上,其它遗留问题,如赔偿款该如何处置,或也可借此找到解决途径。

  2006年4月19日,全国20多家媒体聚集在高淳县法院内。这一天,法院要对2004年12月4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庭审时,民政局作为该案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法,再次成为争论焦点。

  三个被告均以民政局不是合法的诉讼主体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曹新贵是高淳县淳东法律事务所主任。作为李代胜的代理人,曹新贵认为,高淳县民政局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只能行使法律规定的有限的“公权”,而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只涉及“私权”,“公权不能用于私权”。

  曹新贵继续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政局又不属于此列。

  “民政局不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范畴,与受害人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合适。在死者生前,民政部门没有对其实施任何救助,而死后所产生的尸检费、丧葬费等费用,都由李代胜支付,所以民政部门也没有尽到救助的职责。”他在法庭上陈述道。

  “最好的方法是,由社会团体、救助资金或者相应社会救助组织,在法律具体的规定之下,代为主张权利。”曹新贵建议说。

  被告方的理由底气十足,对此,陈秋林是一脸无奈。2006年4月30日,他在接受采访时坦承,高淳县民政局作为本案诉讼主体的法律依据确实不充分。“所以才会有检察院的建议书”,陈秋林话锋一转:“但是,在受害者近亲属没有出现的情况下,如果民政局也不出面维权的话,这个人死了就白死了。”

  庭上争论持续了一段时间。曹新贵后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又提出,按照法律规定,民政局只能主张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权利,不能主张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权利,如果民政局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那就意味着,一旦将来其近亲属出现,就不能对后两者费用的赔偿再行诉讼,而这“恰恰是对受害者近亲属权利的一种侵犯。”

  “民政局的起诉行为不在输赢,目的是引起社会对这部分特殊人群人权的关注。”高淳县民政局局长张朝霞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不到可以为无名流浪者代为维权的主体,“要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只有寄希望于修改法规,或是出台新的法律解释。”

  此案从开庭审理至今已近一个月,但由于该案的特殊性,法庭迟迟未下判决。

  就在此案开庭审理后的一天,李春华接到来自江西省赣州市交警支队的一个电话,询问该案的判决情况。当地刚刚发生一起相同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不愿赔偿,赣州市警方扣留了车辆。

  “人不能死了白死,撞了白撞。流浪者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不能因为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有空白就放任肇事者,否则就意味着放任这种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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