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审计机关向司法移送案件2033件 涉案3150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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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12:01 中国网 | |||||||||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05年,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共受理、查办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移送的发生在金融、商贸、财税、证券等领域的涉嫌经济犯罪大案要案212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421.51亿元、美元5645万元,涉案人员502名。 结合今天联合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我想着重介绍一下,公安部与审计署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有关情况。
当前,经济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形势严峻,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从国际来看,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竞争活动的加剧,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经济斗争已日益演变为政治斗争,经济安全问题在国家安全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从国内来看,当前,金融、商贸、财税、证券等领域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频繁发生,涉案金额巨大,经济犯罪活动已成为国家经济安全最直接的危害因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还会增多,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将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在自身工作机制、发现和打击能力、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等方面还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比如说,公安机关对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不能及时掌握,等到这些部门正式移送或领导批示后,往往出现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潜逃境外的情形,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同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的威慑力不强。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部党委研究并作出了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决定,其中,对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的预防、打击经济犯罪体系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2005年12月,公安部主动商请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并向其派设联络员,以加强在打击金融、涉税犯罪以及反洗钱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一旦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线索即可及时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同时,在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建立了由公安部、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参加的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便及时对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会商和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向审计署派驻联络员工作启动以来,在公安部、审计署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很快完成了公安部派驻审计署联络员办公室的组建任务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密切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原有案件移送制度、协作配合机制的基础上,公安部与审计署又共同研究制定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6]16号),对建立公安部和审计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及其办事机构的主要任务、公安部派驻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规范案件移送受理行为、加强日常办案协助配合、搞好培训和宣传等5个方面工作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派驻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与审计署的日常业务联络,了解审计署相关工作计划、进度和重点,做好相应的协作和配合工作;二是对审计署拟移送公安部查处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研究,提供参考意见;三是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开展对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四是掌握、反馈审计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 《通知》还特别强调,各级审计机关、公安机关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积极开展和有力推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方面,对审计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处理等咨询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在审计工作中,需要对涉嫌经济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的,需要对涉案嫌疑人员、可疑资金、证据资料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 另一方面,对审计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的,对公安机关发现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线索,以及对公安机关查办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审计查证支持的,审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派驻联络员在边熟悉掌握驻在单位情况的同时,已开始向驻在单位汇总通报相关情况、接洽会商案件、办理案件移送等工作。目前,派驻联络员办公室运转正常,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谢谢大家! [武和平]: 刚才高峰副局长把有关的情况向大家介绍了。下面请审计署王秀明司长介绍有关情况。 [王秀明]: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够参加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衷心感谢这些年来各新闻媒体对我们审计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刚才,公安部经侦局高峰副局长简要介绍了近几年审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双方在协调配合中取得的主要成效。这里,我就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以及审计查出有关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和审计、公安双方协作配合等情况,作进一步说明。 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这些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政府工作中心,严格依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以真实性为基础,以打假治乱为重点,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重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方面的问题,如果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如果审计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问题,可以区别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发现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分别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或者党纪责任; 三是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或者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分别移送被审计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审计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的案件线索,主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计发现涉嫌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近年来,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重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指示精神,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揭露和查处了一大批财经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 刚才高峰副局长也谈到了,据不完全统计,2003至2005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033件,涉案人员3150人;其中由审计署(包括派出机构)直接向公安部及地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共计212件,涉案金额人民币421.51亿元,美元5645万元,涉案人员502人。 分年度看,2003年移送49件,2004年移送83件,2005年移送80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行业看,案件主要集中在金融和经贸领域,两项合计占审计查出案件总额的86%以上。 近年来,审计署高度重视与公安部的协调配合,注重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支持配合,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审计署与公安部在2000年已经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基础上,为了发挥审计和公安的优势,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今年又联合发布了《审计署、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对审计署和公安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及其办事机构、派驻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任务,改进案件移送工作,加强日常办案协助配合和培训、宣传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 刚才高峰副局长已经做了介绍,我还有两个补充。 通知要求,建立审计署和公安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配合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研究向国务院报告和向社会公告中涉及双方工作的重大问题。 通知明确,为加强和规范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确保移送案件质量,加大督办力度,今后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实行分类管理,重大案件统一由审计署向公安部移送。 审计署和公安部对移送查处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定期汇总掌握总体情况,跟踪督办案件查处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 通知最后强调,各级审计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查办经济犯罪业务培训工作,增进彼此了解,提高执法办案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释法,扩大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影响。谢谢大家! [武和平]: 刚才审计署的王司长和公安部的高峰局长向大家介绍了情况,请大家围绕问题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 王秀明司长,新修改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在权限和手段方面做了哪些调整?这些调整对我们审计机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有什么帮助?谢谢! [王秀明]: 非常感谢你对审计工作的关心。今年2月28日,《审计法》修改通过。修改后的《审计法》,在审计机关的权限和手段方面做了一些调整。主要增加了审计机关一些检查权、查询权、封存权和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权限。 检查权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及其系统的检查。过去我们只是查纸质的账册和资料,这次《修改法》适应信息化和财会的电子化趋势,增加了被审单位为我们提供电子系统的资料,增加了这个管理系统。 第二,增加了审计机关同意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的查询权。过去单位的公款以个人的名义转存金融机构,公款私存背后有很多的问题,而现在只要有证据证明,公款私存的经县级审计单位批准就可以查询。 再一个就是明确审计机关对财会资料的封存权。过去在审计中经常发现被审单位在审计期间转移、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和会计凭证、账目,或者转移、隐匿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不光给审计取证和查询带来障碍,也给国家的资产安全带来了危害。所以,这次新修订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有权制止,如果制止无效,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对违规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 第四,我们刚才介绍了和相关的部门有配合机制。这次《审计法》修改过程中,考虑到审计机关受自身的管辖和权限,靠审计手段难以发挥作用。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提请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等机关予以协助。 这些规定在过去《审计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这些权限和手段。有利于我们更加及时、有效地、准确地查处一些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隐蔽性比较强,涉及到经济犯罪的问题,我们过去没有权限和手段就断了,这次给我们增加权限,权限范围之外的问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写在法里,这样有利于审计机关查处隐蔽性的问题。所以,在维护财经制度,打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