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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死刑犯不引渡条款为务实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2:19 新京报
争论:死刑犯不引渡条款为务实选择

2004年04月16日,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被押解下飞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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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论 死刑犯不引渡条款为务实选择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徐宏参赞认为,该条款意义大于对某个人具体处罚

  对于死刑犯不引渡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出现了不同意见。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等人在审议中表
示出这样的担忧,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

  对此,也有不少法学专家及相关部门认为这一条款是务实的选择。

  死刑犯不引渡国内有分歧

  按照惯例,参与中国和其他国家双边引渡条约谈判的主要包括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黄风介绍,这些部委对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

  有人认为该条款对中国是单方面条款,在国际法里,对单方面约束的条款比较忌讳,因此不能接受。有人认为,这样会导致“同罪不同刑,违反了刑罚原则。”有人认为,写入条约成为法律,而法律上白纸黑字的明确写明“死刑犯不引渡承诺”,对于坚持死刑制度的中国来说,心理上很难接受。

  徐宏认为,与西班牙缔结引渡条约对中国有力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利大于弊。“事实上,我国在和西方国家的司法协助实践中,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也有就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对外作出承诺的先例。

  比如余振东案以及正在进行引渡协商的杨秀珠案。“

  不执行死刑承诺利大于弊

  徐宏说,从弊的方面看,的确有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出现“同罪不同刑”的问题。

  但也要看到,如果由于拒绝做出承诺而使引渡无法实现,就会使外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根本得不到任何惩处,也就更谈不上司法公正。

  “我们必须看到,只有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才能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以实现,才能有利于查明案情,揭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才能有利于追回赃款赃物,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徐宏说,这方面的意义远大于对某个人判处的具体刑罚。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做法,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方在谈判中将此问题与中方关注的其他问题挂钩,并在其他条款全部达成协议、谈判预期目标实现的情况下,接受了西方上述措辞。

  链接 追逃贪官不能仅靠“红色通缉令”

  专家建议,我国需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等配套法律

  “我们现在有一个观点,一讲追逃,就讲国际刑警组织,这是我们当前在追捕外逃上的一个误区,而且耽误了我们很多事情。”

  黄风说,我国已经把追捕外逃贪官作为今后反腐的一项重点,而且把主要逃犯的目的地国,也就是欧美发达国家,和他们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关系作为工作重点。但是目前,在追捕外逃贪官方面,除了缺少足够的双边引渡条约外,还有技术因素的障碍,就是对国际刑警组织的认识。

  “在引渡问题上,我们好像觉得把红色通缉令发出去,就等着结果了。其实并没有这么简单。”黄风介绍,在大部分国家,尤其是法制健全的国家,警察的权力很有限,国际刑警组织充其量就是一个交换情报的作用,帮你查找人。

  绝大部分国家,按照引渡法的规定,警察都没有在引渡问题上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拘捕和临时拘捕。

  黄风建议,在立法上,除了现在的引渡法,我国还需要制定一部刑事司法协助法。他说,司法协助涉及的范围太广了,包括调查取证、追缴犯罪所得、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问题。刑事司法协助和国内立法有密切关系。

  此外,为更好地追捕外逃贪官,黄风建议要对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逃、死亡,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对资产进行明确处理,这是需要修改明确的。”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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