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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西北分公司飞行员辞职引发1200万天价赔偿(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09:50 国际在线

  民航公司:要走人 先赔偿1200万

  针对杨某某的诉求,东航西北分公司提出:要求杨某某承担因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约 1200万元。

  东航西北分公司认为,以2003年、2004年、2005年为例,杨某某每年工作的总时间
并未超过《劳动法》对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因此诉方关于公司安排杨某某超时飞行一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提出的赔偿金为何为1200万元?东航西北分公司指出,为委托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培养杨某某学习驾驶,公司仅为其在校期间支付的各种费用就达66万余元。1995年9月杨某某参加工作,公司继续为其投入高昂的时间成本和培训费用,从1996年至2005年的10年间,投入的培训费用至少1100多万元。其中,改装和复训159小时,费用约210万元;航班带飞5598小时,成本费用890多万元。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公司对飞行人员因工作调离的补偿规定:“二、三级飞机的机长收取培训、训练费800万元”,作为三级飞机机长,杨某某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约12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公司还提出,双方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补充通知中就飞行人员离开公司的条件和相应补偿问题作出规定:空勤中飞行、机务等人员在公司服务时间必须满15年,年龄在35岁以上,并收取培训费和训练费用。杨某某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15年,以此推定,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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