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犯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5:0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广州5月25日电(记者崔丽刘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今天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对在矿难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掩盖事故真相、瞒报、谎报,致使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的重特大事故案件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 姜兴长说,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涉及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要突出审判重点,
姜兴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认真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堵塞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漏洞,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相关专题:山西发生特大矿难瞒报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