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机动车强制险条例颁布 车辆未投保不得上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4:15 国际在线

  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7月起施行,费率挂钩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经国务院批准,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
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等因素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提高。

  机动车强制险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备受公众关注的强制保险未来将如何改变我们的日常生活?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负责人昨天向记者解读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机动车未投保不得上路

  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

  解读:机动车强制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一方面,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另一方面,具有经营机动车强制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强制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强制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屡次肇事要付高额保费

  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解读:《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是“赏罚分明”。机动车强制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1

 [1] [2] [下一页]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