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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险条例颁布 车辆未投保不得上路(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4:15 国际在线

  受害人故意保险公司不赔

  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解读: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机动车强制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将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赔。 (记者 李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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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费将提高

  《条例》实施后,与此前已有的商业险相比,机动车强制险的保费会上涨。有关负责人说,自2004年5月1日起,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机动车强制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强制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强制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有提高。

  ■词解:机动车强制险

  机动车强制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个月内须投保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强制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

  ●不投保罚款两倍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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