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意见》有哪些突出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12:10 中国新闻网

  《意见》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概括地说,《意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强调了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是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核心内容。消防工作社会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下,专门执法机关和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才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意见》贯彻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和单位、公民消防工作职责的要求,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就细化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是突出强调了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还清“欠账”,不欠“新账”;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尤其要努力填补广大农村地区专业消防力量的空白。

  三是突出强调了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的重点环节。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场所,要限期搬迁、改造;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共同严把行政许可关,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技术等手段,切实加大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立案销案、挂牌督办等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四是突出强调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消防工作评价和责任追究办法,促进形成重视公共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刑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消防工作监管职责的责任,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履行消防工作义务的责任。

  《意见》就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出的措施

  答: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发展不平衡,目前,我国农村消防工作整体薄弱的状况非常突出,农村火灾多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不仅威胁农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还直接影响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主要表现在:一是火灾总量迅速上升。从1995年到2005年,农村火灾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304%和15.1%。二是特大火灾事故突出。1995年至2005年,全国农村累计发生特大火灾381起,造成667人死亡、856人受伤,财产损失8.6亿元,各项指标均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30%以上。其中,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群死群伤火灾31起,造成538人死亡。三是小城镇火灾所占比例增大。1995年至2005年,全国小城镇累计发生火灾20万起,造成4826人死亡、9808人受伤,财产损失32亿元,各项指标分别占农村火灾总数的30%、29%、42%和46%。

  《意见》紧紧围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目标,提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

  二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三是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强化政府对农村消防的公共服务职能,大力推动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集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是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大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倡导科学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

  《意见》就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提出措施

  答:《意见》提出,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什么违法行为突出就重点查处什么违法行为、哪类火灾隐患严重就重点解决哪类隐患的原则,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第二,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第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如何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答:结合中国国情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尽快建立能担负社会综合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力量。《意见》提出,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