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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垃圾拘留初次卖淫从轻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1: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是对法律的随意解释

  □李克杰

  60岁的滕自英老人乘坐长沙到石门县的火车回家时,捡了28只乘客丢弃的空塑料瓶子,被铁路派出所以违反“不 准在火车上捡垃圾”的内部规定为由行政拘留5天。在公众的关
注和舆论的压力下,石门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来到滕自英家中 ,表达歉意,并送达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潇湘晨报》6月8日)

  造成这一事件的根本原因,我认为并不在于铁路警方的执法严厉,也不在于执法过程缺乏人性化,而在于法律解释的 随意性。因为铁路警方拘留老太的依据是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规定。正是铁路企业的“内部规定”将《治 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细化的同时,也进一步放宽了处罚条件,加大了处罚力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什么是“情节严重”呢?法律没有更具体的规定。而铁路的内部规定 则把在火车上捡拾废品,不听劝阻列入“情节严重”之内。因此,铁路警方曾经坚称自己没有违规之处。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精神,法律解释是指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以及 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含义所进行的阐释。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解释必须是法定的有权机关或部门作 出的,非法定机关和部门对法律法规内容及含义所作的解释是没有约束力的,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执行。对于《治安管理处罚 法》相关内容的解释应当由公安部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作为非治安主管部门的铁道部根本无权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 行任何规范性解释。

  在我国的执法领域形成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即享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往往得不到严格执行,而充满随意性的基层执 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却架空了法律,成为执法的主要依据。这种现象严重违背现代法治原则,因为非适格主体作出的法律解释, 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中是没有任何地位的,包括没有任何法定的监督途径,这些随意性的法律解释即使违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 救济途径予以审查和纠正。这无形中加大了个别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风险。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在我国不少领域有着普遍性。比如在行政执法领域,一些权力层次较低的机关频频对法律作出解释 或具体规定,不时出现失之于宽或失之于严的规定,客观上修改了法律的内容,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近日,江苏 警方对卖淫嫖娼的具体规定中,有关“初次卖淫”和“因生活所迫卖淫”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就属于这类法律解释。而在司法 系统也存在大量类似现象,不少省级法院、检察院,甚至中级法院和市级检察院都以“指导意见”形式对法律实施进行解释, 有的还突破法律规定。从近年来的情况看,随意进行法律解释有泛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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