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民主与法制时报专题 > 正文

非法证据排除不能仅限口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1: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赵春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律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罪量 刑的依据。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规定:以刑讯逼供的方 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两高”解释虽然口径一致(对非法 取得的言词证据都作了明确的排除),但对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却语焉不详。因此,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得 的实物证据很多时候可作为证据使用,例如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非法侦查手段的滥用。

  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不仅限口供,而“两高”司法解释将非法证据的排除仅仅限定在口供上,因此解释不 是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达了刑诉法的立法愿意,希望“两高”能在今后的解释中予以弥补。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