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不能仅限口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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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1: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赵春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律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罪量 刑的依据。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规定:以刑讯逼供的方 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两高”解释虽然口径一致(对非法 取得的言词证据都作了明确的排除),但对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却语焉不详。因此,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得 的实物证据很多时候可作为证据使用,例如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非法侦查手段的滥用。 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不仅限口供,而“两高”司法解释将非法证据的排除仅仅限定在口供上,因此解释不 是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达了刑诉法的立法愿意,希望“两高”能在今后的解释中予以弥补。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