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为采访权起诉政府部门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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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1: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杨志勇 “最后的结果并不重要,关键是要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上海某报政法部记者马骋起诉上海市城市规 划管理局信息不公开一案,已被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正式受理,这也是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 (6月2日《中国青年报》)
对于采访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力,因此,记者的采访通常是需 要被采访者同意的。但是,例外的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必须公开或者接受采访。因为,信息 是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信息的及时公开与否对于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从各国法律来看,都规定了政府机关 对于没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都负有向本国公民公开的义务,在我国,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推进,“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的局面也将进入历史。 马骋的起诉不仅合理、合情,也是合法的。因为,2004年5月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城市总 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信息,属于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马骋的起诉具有双重破冰意义:一方面,他的诉讼是在争取记者的采访权利。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新闻法,对于新闻 记者采访权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在这种情形下,通过《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司法适用,可望从中寻找一条保障记者采 访权的途径,促进媒体更加有力地监督政府;另一方面,他的诉讼也是在争取公民的知情权利,因为目前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出 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我国并没有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公民要获取政府信息渠道仍然很困难。因此,只有通过一个 个具体的诉讼才既可以使地方的条例有效运转起来,同时也能引起公众的关注,从而促进全国性的法律出台与制定,最终使公 民的知情权落到实处。 特别值得一起的是,马骋的诉讼是继70岁的上海市民董铭因申请查阅一处房屋原始产权资料被拒,进而状告上海市 徐汇区房地局“政府信息不公开案”的第二例“政府信息公开案”。而在董铭诉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案中,董铭最终败诉,这 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案的诉讼前景不容乐观。这种情形下,马骋的诉讼踏着前人的脚印,有几分悲壮,但更令人期待。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