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署如何与“外逃贪官”算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1: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丁利才 香港廉政公署30多年来追讨前“四大探长”涉嫌贪污所得的财富,终获突破进展,律政司代表廉政公署5月29日 宣布,已经与其中一名总华探长韩森的家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对方同意交出总值高达1.4亿港元的资产。(5月31日《 新京报》)
说起来,韩森也该算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外逃贪官”了。他于1969年升为总华探长,至1971年8月退休离港 时,资产总值达415万元,超出其官职收入20多倍。香港廉署在1976年引用《防止贿赂条例》第十条,起诉韩森“财 富与官职收入不相符”,追溯期始于1971年。由于当时韩森已经移民加拿大,香港法庭于当年发出通缉令,并申请将涉嫌 受韩森操控的资产冻结。其后韩森在加拿大被捕,但在引渡聆讯中胜诉,并转到台湾定居,至1999年病逝。 韩森病逝后,香港律政司仍于2000年代表廉署,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韩森的亲属追索,最终得以追回这笔过亿资 产。“拿的要送回来,吃的要吐出来”,本是天经地义的道理。但香港廉署显然没有满足于赃款的“如数”追缴,韩森的家人 于35年后所交出的资产,是这位“外逃贪官”当初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 这种对贪官极其严厉的追赃制度无疑给我们一个启迪。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 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给国家和集体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也揭示出我国刑事 审判制度的尴尬:我国法律中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提起公诉;同时在“刑事优于民事”司法原则的前 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对贪官们的财产做出判决。公款的孳息也姓“公”,赃款的孳息也姓“赃”,追缴赃款及其孳息也是理 所当然。如果我们对下落不明的贪官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即使不能及时抓到他们,亦可以缺席判决,然后通过民事 诉讼形式,向贪官及其亲属追索赃款及孳息——就像香港廉署这样,在贪官客死他乡数年后,仍坚决把其赃款及赃款的孳息追 回,毫不留情地剥夺贪官及其家人因腐败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这种与“外逃贪官”“算账”的法子,我们何尝不能“拿来” 呢?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