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审议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两部法律草案。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广大农民群众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实践中暴露出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等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作了说明。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作了说明。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保持我国经济活力、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受国务院委托,曹康泰对反垄断法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中国和西班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国和墨西哥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四个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张云川、国家海洋局局长孙志辉、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分别就有关议案作了说明。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