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剑指三大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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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5: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等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草案首次进行审议。 反垄断法草案: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对电信、铁路、电力、民航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近来公众反映强烈,草案的规定对此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他同时表示,“有些问题还跟深化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胎儿性别鉴定:争议大暂未定性犯罪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争议颇大,不少委员专家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赋予政府必要处置权 为应对频繁发生、破坏巨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国加快了危机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首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章62条,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使损失降到最小,草案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 “但是,由于这项权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着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可能性,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 草案据此规定,政府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