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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昔日“虎门销烟”与今日禁毒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0: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陈明  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

  1987年6月12日,由全球13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通过了《管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
科纲要》。为了进一步引起各国、各地区对毒品问题的重视,会议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抵御毒品,与会代表一致建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这项建议在同年召开的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正式确定每年的6月26日为“反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

  在距全球确立“国际禁毒日”148年前的1839年6月3日,清政府以林则徐为代表的“主禁派”,为国家民族计,在虎门销毁了100万公斤的毒品。

  1840年,因销毁毒品而导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中国作为战败国,被迫签订了《南京条约》,割让香港,赔款2100万两白银。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打入北京,火烧圆明园,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赔款1600万两白银。

  经历两次鸦片战争的两代清朝君主,道光皇帝因割地赔款死后陵墓不得向其前辈一样建“功德碑”;而他的儿子咸丰皇帝来不及看一眼圆明园的残垣断壁,便病死承德避暑山庄……在此后的100多年间,来自官方及民间的拒绝毒品,重修圆明园的呼声从未间断,毒品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太多的灾难和耻辱,中华民族无数仁人志士为禁毒和反对外族列强的入侵前仆后继、可歌可泣。

  昔日,林则徐“如果再马虎下去,只怕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御敌之兵,且无可充饷之银”的奏章;今日,国家领导人“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涉及中华民族兴衰的问题”的讲话,都足以说明毒品对我们这个民族意味着什么。

  据2005年《中国禁毒报告》载,从1984年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114.04万人,涉毒地区已发展到全国2000多个县(市、区),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毒品受害国。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人士介绍,在毒品犯罪严重地区,约80%的男性吸毒人员有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80%以上的女性吸毒者从事卖淫,导致艾滋病等多种疾病扩散流行。

  国家禁毒委员会表示,我国将力争在2006年颁布实施《禁毒法》,该法已列入本届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将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作为基本国策。

  2006年,在《禁毒法》的立法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设立吸毒罪,从而使这一话题成为立法的争论焦点。

  赞成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吸毒不为犯罪,非法持有毒品为罪。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犯罪人几乎无一例外地将非法持有毒品谎称为自己吸用以规避法律制裁;我国《刑法》历来主张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不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吸毒行为定为犯罪,将无法阻止更多的人尝试毒品……

  反对者则表示,在吸毒人员中常常伴有并发的犯罪行为,对此依据《刑法》给予惩处是必要的,但如果把所有的吸毒人员都定义为犯罪,那就必须区分哪些是“被动吸毒者”,因为他们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对其应该给予社会救助和帮扶,没有理由进行处罚。

  其实,双方争论的问题关键并不在此,目前我国的禁毒形势之所以日趋严重,毒犯能够将生命“置之度外”大量贩运,均源于我国立法认为吸毒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非法贩卖枪支与非法购买枪支的供需双方都构成犯罪。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毒品的“供需”行为应是构成犯罪的两个方面,如果法律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犯罪,非法吸食毒品违法,供需双方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并不平衡。对吸食者的“善待”会导致吸毒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这种毒品市场的供需关系和高额回报是毒品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作为禁毒立法,打击贩毒固然重要,但通过立法从源头上根除贩毒所依赖的吸毒市场也许才是治本之策。

  作为吸毒人员,大多均为18岁以上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立法上告诫吸毒者,再“喷云吐雾”,“上家贩毒”有罪,“下家吸毒”同样应受到国家追诉和制裁,这无疑会警示大多数尚未吸毒者不能有恃无恐吸食毒品。

  立法的目的在于行之有效,《禁毒法》作为旨在杜绝毒品的法律,如果不能从本源上根除贩毒与吸毒的供求体系,我们的立法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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