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 事件知情者必须及时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6:47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昨天,《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主要内容包括———特大、重大、较大、一般

  草案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警方立即出动恢复秩序

  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时,警方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缓报谎报瞒报漏报要受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的,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服从上级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违法征收、征用公众财产的;不及时归还被征用财产的;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众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违规发布消息罚5-10万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10万元罚款:……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但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事件知情者应当立即报告

  对于突发事件中,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草案也作了详细规定。

  主要义务有:获悉突发事件信息者,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公民应当服从和配合有关方面的指挥和安排,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否则,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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