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审议 政府应及时发布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12 青年时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政府可用封锁隔离等强制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 田雨 杨维汉)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将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可控制特定区域水电供应以保社会安全

  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草案还规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反恐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政府应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

  另外,草案还明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而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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