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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置七条“高压线”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1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 田雨)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突发事件分4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草案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发生社会安全事件警方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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