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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进入立法程序 打击垄断鼓励竞争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9:49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中国立法机关27日对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草案确定了中国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规定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机构。在这部酝酿十余年的法律草案中,中国政府不仅坦陈一些地区和行业存在着垄断行为,而且从立法层面对“行政垄断”这一敏感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 近年来,中国各界对电信、铁路、电力、金融等行业出现的垄断行为和因此产生的居高不下的“垄断价格”反应强烈。对此,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向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介绍《反垄断法》草案时直言不讳。他强调,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制止和排除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鼓励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草案采取国际通行做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搭售、实行差别待遇以及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他指出,《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要能够发现并制止损害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使之成为制止垄断、鼓励竞争、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的政策工具。 虽然《反垄断法》刚刚进入立法程序,但中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中已就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定。《反垄断法》草案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更多着眼于中国的市场和企业尚不成熟的现状,重在确立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法律草案共8章50余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上。 对于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辟专门一个章节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曹康泰介绍说,在《反垄断法》中进行这样的规定并非国际通行的做法,此举针对的是中国的实际情况。他说:“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又能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该法律草案的一个亮点是,中国国务院将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别负责反垄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法工作。草案对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程序、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草案针对掌握知识产权的大公司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进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此外,为鼓励技术进步,草案在禁止垄断行为的同时,也为企业的相关良性行为设立了豁免制度。 虽然《反垄断法》草案总体上较为原则和宏观,但作为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的“经济宪法”,中国民众对这部法律充满了朴素的期待。在北京的一个电信营业厅里,正在交纳手机话费的刘女士原本对手机话费双向收费标准颇为不满,在听记者介绍了《反垄断法》草案的内容后,她对这部法律表示出了期待:“我觉得这个法可能会给像我们这样的普通老百姓带来一些实惠吧,比如说手机收费啊,或者买票,买飞机票、火车票什么的,价格是不是能让我们接受,能让我们这些普通百姓不觉得太贵、买不起,这些(行业)可能(也)会跟我们老百姓有点亲和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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