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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规定卸任领导人礼遇金限领8年月领2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7:12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6月30日消息 台“立法院”朝野政党党团昨天完成台湾地区领导人“卸任礼遇条例”修正草案协商,同意按月致送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礼遇金新台币25万元,提供年度事务费、随扈等礼遇,礼遇年限应与任职期间相同,最多以两任8年为限。

  据台媒报道,台“立法院临时会”27日表决“罢免陈水扁案”后,接连两天都在进行朝野协商,现已完成公营事业等预算案及台湾领导人“卸任礼遇条例”修正草案协商;今
天“临时会”最后一天上午,仍会就未达共识的议案进行朝野协商,然后依达成共识进行“院会”处理。

  报道指出,关于台湾地区领导人“卸任礼遇条例”修正,据昨天的朝野协商内容,卸任的台湾地区领导人每月可领到礼遇金新台币25万元;并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所需的年度事务费,依第一年800万元、第二年650万元、第三年以后500万元新台币额度办理;台当局安全主管部门另应提供8到12名随扈,为其提供岛内安全护卫。

  有关卸任台湾地区副领导人礼遇金,每月新台币18万元,年度事务费依第一年400万元、第二年325万元、第三年以后250万元新台币额度办理;台当局安全主管部门另应提供4到8名随扈,为其提供岛内安全护卫。

  有关卸任台湾正副领导人礼遇年限,修改为“应与任职期间相同”,未满一年以一年计算,即最多以两任8年为限,但卸任者如再担任有给公职、犯内乱外患和贪污等罪判刑确定、丧失“中华民国国籍”、移居岛外定居等情形不予礼遇,因罢免、弹劾或判刑解职者也不予礼遇。

  据称,新修正的“礼遇条例”,对台当局已依“政务人员退职条例”请领退休金者,将不适用。(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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