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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车祸赔偿打破城乡差别 法院判“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3:38 国际在线

  核心提示

  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生活10余年,丧亡赔偿金该咋赔?

  原立法有制度歧视?“同命不同价”该不该走向“坟墓”?

  高新区法院的判决被业界高度评价为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场车祸,让家住城南某小区的邬某不幸丧生。

  邬某属农村户口,但他又在城市生活了10余年,其丧亡赔偿金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面对11万元的赔偿差距,受害者家属与肇事者最终对簿公堂。日前,高新法院支持邬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该判决在法律界掀起一场“大地震”,业内人士称上述判决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

  新闻事件

  回家途中他车祸丧生

  邬某的户籍在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农村。10年前,他离家来成都闯荡,经过几年艰苦打拼,他不仅在城南购置了商品房,家中还添置了汽车,家庭比一般“老成都”还殷实。按规定,购置一定面积量的商品房,将有权入户成都。邬某虽在成都市区住了10余年,他却未按规定把户籍迁至成都,户口性质仍属粮农。邬某万万没想到,因他户口性质问题,会逼着家人走上法庭。

  今年1月8日晚,邬某驾自家一辆微型客车回家,在城南天河路上,因一辆中型货车违章超车,客车撞上货车的腰部,邬某卡在变形的驾驶室,血流不止。消防人员好不容易才将其从变形的车内取出来。但因伤势太重,邬某抢救无效身亡。

  法庭交战

  被告:按农村居民赔偿于法有据

  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事故由货车司机违章超车所致,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但货车司机王某就邬某丧亡赔偿金之事,却始终无法与邬某家属达成共识,双方于是对簿公堂。

  法庭上,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邬某属农村户籍,理当按农村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付。

  原告:户籍难否认他城市人身份

  而邬某的家属认为,尽管邬某户口性质属粮农,但他在城市生活了10余年,早已融入到城市生活。其家属向法院提交了邬某在成都市区居住10余年的社区证明,生前在成都买车、买房的票据以及他在武侯区经商的营业执照的证明。并指出,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不能否认其价值创造和生活方式,王某应按城市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偿。

  法庭判决:以城市人口标准赔偿

  “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其常居住地为准?”法官也拿不出该案的法律判决依据,而上述司法解释对此又未明确规定。判王某按农村居民丧亡赔偿标准赔付,这就标志着减少王某11万余元的赔偿金,这可不是笔小数目。

  高新法院合议庭经过一番激辩后,最终一致认为:邬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居住长久,并购置房产,经商多年,其收入并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适法的原则。法院最终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判令王某支付邬某家属丧亡赔偿金167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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