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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车祸赔偿打破城乡差别 法院判“同命同价”(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3:38 国际在线

  各方反响

  法律界:该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案判决后,在成都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因户籍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再次引发一场大讨论。

  成都中院一法官称,“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而根据《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他据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宪法》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应予废除。该法官高度评介高新法院的上述判决,认为这在法院判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市民:判决体现生命权的平等

  昨日上午,记者就上述判决在上百市民中作随机采访,绝大部分受访者对该判决表示肯定和支持;很少有人持否定意见。

  市民张先生认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将会涌入更多农村居民到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既然上述司法解释考虑了收入差异,那城里的公交车生活消费等为啥不考虑民工而打折扣?民工受伤害后为何就不能与城里人同等?张先生据此认为,上诉判决符合《宪法》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平等对待,应予肯定。

  社会学家:原立法有制度歧视

  “同命不同价”是人为地制造等级歧视。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价值都是一样的,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在同一个国家里,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之间并无贵贱之分。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

  川大社会学教授陈昌文也认为,公民社会不应以职业、出身等因素,去人为地制造等级制度。立法机关若不尽快修改“违法性”解释,势必拉大城里人与外来工之间的心理鸿沟,拉大城乡两地间的差距。

  反驳声:“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等不等于平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开贵认为,“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却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死亡赔偿金当然就该多赔些。

  解决:“精神赔偿”作统一标准?

  某律师事务所冯明超称,公民民事权利平等不仅是指公民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还体现在受到同样损害时有获得同样赔偿的权利。冯认为,死亡赔偿金只能是一种精神性损害赔偿,而不是家人的财产损失。国家立法机关若把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再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问题便会得到解决。

  最新进展

  两新法规打破“同命不同价”

  据了解,今年“两会”期间,“同命不同价”现象遭到全国人大代表质疑。代表们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并就修改方案提交全国人大。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

  就在全国人大代表一片质疑声中,今年3月28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这两部法规无疑是对“同命不同价”的首次破冰。有关人士据此断言,这两部法律的出现,无疑宣告“同命不同价”的法规已逐渐走向“坟墓”。

  资料链接

  “同命不等价”案例

  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肇事方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同学的家人各赔付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属,仅获得了5.8万元赔偿金。

  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赔偿赵小英家属17万元。(曲艺记者王仁刚)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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