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与背后的银行放贷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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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1:06 三联生活周刊 | |||||||||
审批贷款的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的徐维联、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尚进、该信贷业务科信贷员张笑非也成为此系列案件被告。 按照公诉机关指控,他们三人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在审批向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房地产项目和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华庆公寓”房地产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
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假按揭”还照样放贷,也成了开发商与银行之间并不少见的一种“默契”。据徐维联身边人透露,徐个性开朗,极好结交朋友。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他就任中行北京市分行的副处长,负责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业务。而从2001年开始,他所在的零售业务处正处长空缺,徐在相当长时间掌握了该行审批个人按揭贷款的权力。 据朋友说,徐维联业余好打牌,时常在北京丰联广场附近的一个俱乐部出没。一些有求于徐的房产商打牌时故意输钱给他,投其所好。森豪公寓的贷款甚至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徐对此解释是:“刚开始办房贷时竞争激烈,要求并不严格,总行要求我们业务量成倍地涨,我们四处找放贷项目,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银行同意森豪不用办房屋抵押登记。” 银行在刚刚实行房贷业务时的压力,从银行员工的证人证言中也可以强烈感受到。中行北京市分行一名员工说道,当时总行和各分行都很注重发展贷款,各行竞争很激烈,大环境要求增加放贷业务量。“我们都要四处去找放贷项目。森豪这个项目好,几个银行都在抢,我们徐处(徐维联)很早就看好这个项目了。”被告张笑非提到,当时其他项目也有不少购房者虚报收入证明。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尚进在口供中提到,对于森豪和华庆公寓,“我们抽查过一些报卷,还打电话询问过,有四五人否认买了房。但后来又说徐处同意交律师办理手续”。虽然“到后期我们感觉不对,但行里给我们个人定的指标高,只能这样做,这个事情也不是我们个人能够左右的”。同样作为被告的律师孔卫东在口供中提到,“我发现有20多岁的小孩也买二三百万元的房子,曾向银行提醒过,但是管理科、业务科都说没有问题”。 而对于中行而言,这起腐败案件的披露也与行业整治的大背景有关。 同为被告的余建三操作了部分虚假买卖商品房的合同。余建三比邹庆年长9岁,两人是老交情,1985年即相识。在银行系统任职的余建三履历却并不光彩,在担任北京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行长起,余建三因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1年5月被假释后不久,余建三进入邹庆的“华庆时代”任董事局主席助理,“华庆公寓”个人银行按揭贷款合作担保协议,很多正是由余建三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的。 熟知银行借贷规则的余建三,自然是邹庆的得力助手。余的妻弟也曾“帮助”虚假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介绍了三个朋友“购买”。提起购买过程,其妻弟在证人证言中说,余建三告诉他,“公司有楼,准备在银行做抵押获得贷款,需要做假合同”。对于这些“帮忙”买房的人来说,“不用还贷,公司来还贷,算是从小业主手中回购”。于是2001年9月10日,余的妻弟带了三拨朋友,大家带上户口本、身份证,邹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不同的小条塞到各人手中,“上面写着购买房子的门牌号、面积、总还款额、贷款额等等,让我们背好后一起拉去银行办手续”。 1995年应聘到华运达经贸公司做文字打印和处理方面的秘书王育红,2000年底转到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她提到,在华运达房地产做销售时,每天的工作是填写各种人事材料,包括购房人的个人基本资料信息、收入证明和存款证明等,然后由其他同事按照银行的要求加以完善并上报。公司还有几个员工专门对外跑银行、房产局等机构。 而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大多数都是华运集团的子公司,他们的公章和工商牌照都放在华运集团的总办内,需要用时,“我们的负责人就提前跟总办打个招呼,派人去拿就行”。 购房人的收入证明都是华运达房地产公司的员工自己写的。作为被告人的华运达员工聂萍在法庭上也说道:“那些跑银行的同事教我们怎样按照银行要求的比例,来写收入证明等材料。”邹庆、王育红等人都强调,银行是在知道虚造个人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发放贷款的。“找来的那些‘买房人’,从衣着谈吐上看都不像有钱人,森豪的房子一套上百万元,这些人一看就不是真正买房人。”即使这样,所有的个人购房合同还是顺利办完了。 一位业内人说道,在银行急于找到放贷项目的背景下,“对于银行审批人员来说,他们认为地是真的,楼盘是真的,这些都跑不了,银行也就不会有多大的损失。对假按揭也就睁只眼闭只眼”。 控辩双方的交锋核心 在7月5日至7日的庭审中,房产商华运达公司及法人邹庆、“华庆时代”董事局主席助理余建三、公司员工王育红、聂萍等人,无一例外选择了无罪辩护。控辩双方的核心放在了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华运达公司的辩护律师认为,华运达完全具备按揭贷款的还款能力。“被告单位在2001、2002、2003年的审计报告显示,资产总额分别为5.7亿、5.4亿、5.7亿元,森豪项目中贷款总额6.3元亿左右,被告单位在申请按揭贷款之前已投入4.4亿元,项目基本封顶,开发手续真实合法,具备按揭贷款的条件。”森豪没有选择企业商业贷款,而是虚构个人购房手续,一个直接的原因是“企业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也较个人贷款高”,所以急于获得大笔优惠贷款的邹庆,用虚假合同选择了成本最低的方式。对于邹庆获得贷款后的四处投资,辩护人认为“银行没有权力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辩方律师认为,所谓“虚构”买房的事实,实际上是民事上的借名行为,所以不应该追究刑事上的责任。“被告单位、被借名人、律师、银行都你知、我知,大家心知肚明,这已经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辩方试图强调的是,邹庆公司后来的投资失败导致履行合同不能,而非主观不履行。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导致项目被多家法院查封,“如果已办理抵押登记,银行还会有损失吗?” 开发商与银行工作人员“共谋”的惯例,成为辩方律师强调的背景。“在银行对个贷规模放开的特定情形下,借用居民身份证办理按揭贷款是房地产行业的惯例。”律师认为,“银行也是把这种借名按揭贷款作为一种贷款模式而已。” 公诉人坚决否定了辩方的观点,他们认为,邹庆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在没有履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职员采取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手段,虚构其开发项目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的事实,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人民币6. 45亿元。此外,邹庆在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期间,用相同手段虚构其开发项目华庆公寓商品房销售的事实,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人民币1.07亿元,“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