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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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20: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 杜宇) 记者13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对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提出,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住房供应
《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含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意见》要求把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布局分解到具体区域。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 《意见》明确了套型建筑面积的概念,“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意见》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意见》强调不得擅自突破套型结构比例要求。明确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申请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意见》要求各地对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此外,为确保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落到实处,建设部强调各地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针对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提出了重点查处内容。要求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省级主管部门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 相关专题:国六条调控房地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