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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杀警凶犯获死刑 提审录像显示未逼供(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3:07 国际在线

  

丽江杀警凶犯获死刑提审录像显示未逼供(图)

  听到判决结果,和志强父亲在旁听席上悲恸万分

  

丽江杀警凶犯获死刑提审录像显示未逼供(图)

  和志强在法庭上等待判决

  “和志强构成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审判法庭鸦雀无声,审判长义正词严,辩护人无可奈何,和志强面无表情,和志强的亲属欲哭无泪。经过一天半的审理,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中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新证据

  控方出示提审录像

  由于在前天的法庭调查阶段和志强提出,之所以供述杨丽胜在追他的过程中曾喊“我是警察,你给我出来。”是因为“遭受了殴打和引诱,头脑不清醒和被逼着说出来的。”所以法庭对此给予了重视,要求公诉方提交新的证据。

  昨日9时继续开庭,公诉人继续举证。他们提交了一份公安局提审和志强的录像资料。由于法院的条件有限,为了当庭播放,审判长当即吩咐法警摆桌子,搬电视,放录像。

  这份声像资料清晰显示:和志强和民警对话思路清晰,民警并没有诱导性的言语,更无逼迫殴打的情况。他清清楚楚地供述:“那个追我的人用手机照明,喊了一声‘我是警察,你给我滚出来。’”

  播完录像,和志强再没有言语。法庭调查于9时45分结束。

  新焦点

  医院并未延误抢救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了雄辩。

  和志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控方:和犯三罪,均是故意犯罪。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既有主观动因,又有造成的客观事实。主观上,他是为了逃避追捕而当场实施的行为;客观上,他一刀直捅杨丽胜腹部,导致杨丽胜不治身亡。客观的行为印证了主观的动机,故意杀人,板上钉钉!

  辩方:和志强的行为属故意伤害。和无主观动机,伤人纯属想挣脱控制,如果他有杀人动机,完全有机会再对杨丽胜动第二刀、第三刀,但他没有。所以他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客观上,杨丽胜是在案发3个小时后才死亡,不能排除医院的过失。

  和志强对此问题没有任何辩解意见。

  医院是否延误了抢救时机?

  控方:医院出具的接诊、抢救记录及现场参与抢救的医院实习生的证词等证据均表明,杨在送往医院途中即出现了休克,是经抢救后才有所恢复的,但因伤势过重,医院最终无力回天。所以,医院没有过失。

  辩方:从当日21时26分案发,到21时50分抢救,直至22时50分手术,医院没有及时做止血等抢救工作,贻误了手术抢救的最佳时机,医院有过失。所有的责任推给和志强不公正。

  和志强是否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控方:和志强携带管制刀具、雷管引线、960克黑火药、160.9克铵锑炸药,乘公共汽车,逛束河古镇、丽江古城等公共场所,还到商场抢手机,其行为明显已经构成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辩方:和志强所带的6根火箭鞭炮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到,960克黑火药是鞭炮里的火药的总和,这种简单的累积不正确。何况,他带这些物品并没造成后果。所以此罪不成立。

  被抢手机的价格鉴定是否具法律效力?

  控方:鉴定两部手机价格的是古城区发展计划局,有合法资质。

  辩方:鉴定机构不说,但鉴定人不具备资质。

  几番舌战,辩论结束。犯何罪?犯几罪?等待法庭裁决。

  新进展

  和志强一审获死刑

  12时30分,审判长宣布带和志强入庭。全体起立,马上宣判。和志强双腿微微发抖,旁听席上鸦雀无声,和志强的家人忐忑不安……

  审判长、丽江市中院院长官晋东宣布:此案经合议庭开庭审理,查明了和志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持刀抢劫,杀伤刘富珍、孙爱松,杀死杨丽胜的犯罪事实。

  这些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丽江杀警案

  忏悔

  和犯递交悔罪书

  “用我生命去赎罪”

  一审宣判了,死刑!和志强的父亲和丽春,这位坚强的傈僳族汉子表情木然,勉强控制着情绪。

  弟弟死刑,和志强的姐姐,这位正在上中专的小女生再也忍不住,捂脸痛哭。

  死刑!一个朴实的农家少年如何成了死刑犯?

  “我想不到会有今天,我有说不出的后悔和遗憾。我想赎罪,我还有青春和生命的力量……”被押上警车的路上,和志强没有回头。

  从本案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本案被告人和志强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当场使用匕首,刺伤受害人刘富珍,在抢劫既遂后,抗拒抓捕的过程中,连续使用匕首刺伤杨丽胜、孙爱松,虽然杨丽胜、孙爱松受伤的过程因客观条件限制没有目击证人,但本案证据能够证明二人的伤是和志强手中匕首所致。虽然被告人当庭辩解,致伤杨、孙二人的行为是无意行为,但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和志强已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明知使用匕首刺伤他人会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但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最终造成受害人杨丽胜死亡、孙爱松轻伤的损害后果。上述损害的后果与被告人和志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和志强的行为应认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和志强故意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进入闹市公共场所,其携带黑火药数量960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属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和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宣判结束,和志强没任何表示,辩护律师也没表态,公诉人则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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