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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3:23 新华网

  提要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完善了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标
准(试行)”增加60余项。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明确规定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

  新的立案标准出台之后,在追究

矿难责任上将会更加责任明晰。

  新闻发布会实录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一直是当前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重视、关注的重要话题,高检院适时研究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这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举措。

  7月26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渎职侵权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从而更有力地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司法和促进依法行政。以下是新闻发布会实录。

  [高检院办公厅主任童建明]各位记者、各位朋友、同志们:上午好!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记者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高检院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王振川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陈连福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

  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同志讲话。

  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司法实践新要求的产物

  [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各位记者、各位朋友、同志们: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这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在当前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重视、关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下,高检院适时研究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这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举措。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目的是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渎职侵权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从而更有力地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司法和促进依法行政。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公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检察职能,有力地惩治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原来《立案标准》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需要。这次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司法实践新要求的产物。

  一是反映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由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了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并对一些法律法规作出了修订、补充。不少新的法律法规都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些最新的法制建设成果,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加以反映。

  二是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人民群众对法制的需求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也呈现出很多新的表现形式,立案标准也必须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大量具体问题急需通过修订立案标准来加以解决。过去的《立案标准》有的条款过于笼统,不够具体,致使一些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查处,修订立案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这次“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修订,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是近几年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经验总结,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和查办职务犯罪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刑事政策与立法精神,同时也考虑了我国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的司法实际和办案需求。立案标准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是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深入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对反渎职侵权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检察机关的意见,召开了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专家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研讨会、论证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协商,形成了现在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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