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循环经济法规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6:3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当重大环境污染损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时,检察机关可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这成为深圳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初步立法探索。

  继《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深圳加紧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日前,该市又针对建筑节能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出台了两部专项法规。更多的循环经济专项配套法规将陆续推出。

  深圳还有意借助《节能条例》推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该条例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报建时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后予以公示。否则,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在处罚力度上,《环保条例》依照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多少设定了分级处罚的规定,其中包括:建设项目单位若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的,除被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外,还将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罚单最高可达100万元。而若按原先以较大市立法形式草拟的规定,这一处罚上限仅为10万元。(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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