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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费欠缴次月停止医保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01:57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金蓉 实习生 吴思璇 朱音)医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所缴保险费也高,医保住院报销费用也要跟着涨高。我市修改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参保人员所缴保险费的多少挂钩,欠缴次月停止医保待遇。市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了《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据悉,新增加了一个条款,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医保缴得高报得高

  据悉,所缴医保保费的多少,根据每个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基数高的,所缴保费高。根据原《办法》,不论你缴的保费有多高,报销比例都按照以上的条款来确定,也就是说,每个月缴100元保费的职工,和每个月只缴20元保费的职工,报销的标准都是一样,虽然所缴的保费相差5倍,但是他们从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中报销到的钱却是一样的。

  新增条款改变了这一现象,医保报销比例和参保职工所缴的保费多少挂钩,多缴多报。

  据新增条款,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原报销三个支付比例标准上提高。

  欠缴次月停止医保待遇

  和原办法相比,修改了3个方面的内容,更加严格了。一是据原办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累计欠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而现在是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二是据原办法,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并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职工从次月就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是新条款却规定以3个月为界,分别对待。一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补上记载,但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则不予支付。

  据悉,参保职工因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医保费欠缴次月停止医保待遇

  

医保费欠缴次月停止医保待遇

  新闻链接--

  原《办法》报销比例与职工年龄挂钩情况

  {1}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2}是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3}是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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