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大决策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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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03:50 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舒瑜)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本月起施行。《办法》规定,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