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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撞人保险公司赔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04:03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昨日,巫山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肇事司机不承担责任,由其所在的单位赔偿伤者医疗费等共计118879.37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替代赔偿90566.67元。

  2004年7月20日,巫山县供电公司临时驾驶员李文华驾驶单位的小货车(职务行为),在巫峡镇广东中路段,由小车道向大车道变更车道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龚道福撞倒致伤
。经鉴定,龚的伤残等级为9级。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文华驾车变更车道时观察不仔细,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龚道福没走人行横道,负次要责任。2004年6月25日,供电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单,肇事小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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