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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兰州赢官司青岛判无期 人大代表致函引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06:17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兰州晨报》报道 甘肃女老板乔红霞与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下称澳柯玛)打了一场经济官司,澳柯玛败诉。但在甘肃两级法院胜诉的乔红霞,却被青岛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此案引起“两高”关注,2006年6月14日,乔红霞被取保候审。然而,至今仍被关押在青岛某宾馆:看押她的人不是警察,而是澳柯玛集团公司的保安。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海欣公司老板乔红霞与澳柯玛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
其在兰州、秦安等地区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等问题产生纠纷。1999年10月,澳柯玛在青岛起诉,向海欣公司索要629万元欠款及利息,当地法院随即将海欣公司货物查封。

  2000年3月,海欣公司以违背合同,未落实返利款等为诉求将澳柯玛告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兰州中院判令澳柯玛偿还原告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澳柯玛上诉至甘肃高院,甘肃高院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不料,帮助乔红霞胜诉的几份合同却将她带上了青岛中院的刑事审判庭。

  在甘肃两级法院判决生效且执行完毕后,青岛中院于2002年4月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此案移送青岛公安局刑事侦查。同年11月26日,青岛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完全可以申诉。怎么可以这边胜诉,那边抓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孙洁博士对此质疑。

  基于同样的认识,孙洁、雷菊芳、董钢等13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反映函。他们认为:“对同一事实和纠纷,青岛中院在甘肃高院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犯诈骗罪并处无期徒刑的判决,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青岛中院在审理此案时,表现出了明显的地方保护倾向。例如在青岛中院一审开庭审判的前一天,澳柯玛公司法律办副主任高旭找到看守所会见本案另一被告人周志,企图说服周志在法庭上站在澳柯玛公司利益的立场上。澳柯玛公司法律办副主任高旭既非公安司法人员,也非周志的辩护人,无权去看守所会见被告。”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2005年此案被发回重审。“两高”指定此案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最终,乔红霞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案件退回青岛市公安局。然而,青岛市公安局并未立即撤销案件,无罪释放被羁押3年多的乔红霞。2006年6月14日,乔被取保候审,但仍被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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