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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20: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黄河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最大的供水水源,承担着流域内及相关供水区约1.4亿人口(占全国12%)、2.4亿亩耕地(占全国15%)、50多座大中城市、晋陕宁蒙接壤的能源基地以及中原油田、胜利油田的供水任务,是黄河流域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保障。而黄河的径流量只位居我国七大江河的第四位,目前,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量已经处于临界状态,随时有断流的危险,而且黄河具有水少沙多、水沙异源、年度来水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等特点。黄河自身的这些特点要求在水法的基本框架下,建立一套符合黄河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1999年后,在黄河来水严重偏枯的情况下,国家开始对黄河水量实施统一调度,至今已连续近七年实现了黄河不断流,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了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水法规定的水量调度原则在黄河流域贯彻实施,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区间、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制定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九个省区地处黄河流域,河北、天津两个省市每年需要从黄河调水,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上述省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为此,《条例》规定,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于上述十一个省区市。

  问:《条例》对水量调度组织保障体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黄河水量调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根据黄河水量调度的实际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条例》明确规范了国务院、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所属管理机构、十一个省区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等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一是,确立黄河水量调度的管理体制。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是,划分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和旬水量调度方案与实时调度指令的制定和下达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三是,分清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对黄河干支流和重要水库的调度权限。

  四是,明确黄河水利委员会、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要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负责的重要水文控制断面,并规定其在相应断面流量控制中的责任。

  问:为保障黄河水量的合理调度,《条例》规定的水量分配依据是什么?正常情况下,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方式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制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黄河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相关省区市取用水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同时,《条例》规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黄河水量调度实践经验,《条例》将黄河水量调度分为正常情况下水量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考虑到黄河自身的特点,为保证水量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条例》对正常情况下的黄河水量调度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条例》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个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依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多年调节水库蓄丰补枯的原则,在综合平衡申报的建议的基础上制定。

  二是,规定月、旬水量调度和实时调度。《条例》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用水计划建议、水库运行计划建议制定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在用水高峰时要根据需要制定并下达旬水量调度方案。同时,为应对突发性降水等情况,允许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及用水情况,对已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作出调整,并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三是,为保证水量调度计划的实施,《条例》建立严格的水文断面流量控制制度。

  问:面对各流域不断出现的涉水应急事件,《条例》对突发事件有没有规定应对措施?如果有,这些措施是什么?

  答: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黄河水量调度中出现的应急事件,《条例》从黄河水量调度实际经验出发,专门设置“应急调度”一章,对应急水量调度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应急水量调度的实施条件。当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二是,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条例》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个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水利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三是,规定应急处置措施。在应急调度中,允许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主要措施有: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体严重污染时,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水文监测、对排污企业实行限产或者停产等应急处置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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