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住店下楼摔死旅馆老板赔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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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2:23 重庆晨报 | |||||||||
案情回放 今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綦江古南镇廖某与朋友吃宵夜、喝啤酒后,来到喻某和曹某经营的旅馆,讲好以30元钱住宿一晚。 谈好价钱,廖某下楼去叫朋友,不慎在下楼时摔倒,众人忙把廖某送綦江县中医院
4月18日,廖某的家属将旅馆老板喻某、曹某告上法庭,认为旅馆楼梯太陡且无相应安全措施,是廖某摔倒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求二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的50%%。法院判决 喻某、曹某辩称,廖某因饮酒过量,自己不慎从梯坎上跌倒受伤死亡,事故发生地已超出了旅馆经营所控制的范围,与自己承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因此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喻某、曹某经营的旅馆位于二楼,其未在该楼必经楼道中安装路灯照明,客观上给夜间住宿的旅客造成一定安全隐患。二被告没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廖某从楼梯上跌倒,与其自身饮酒后缺乏控制力和行走不慎有直接关系,应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喻某、曹某赔偿经济损失的20%%,即14766元。律师点评 中豪律师事务所、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旅馆作为服务场所,应提供必要安全的设施,而本案中其过道是唯一的通道,但未安装照明设施,其过错是明显的,因此法院判旅馆有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死者是成年人,因此其也有一定过错,对自己的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文创杨野李澜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