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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遭遇色狼保命还是保贞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2:23 重庆晨报

  本周,一女作家网上撰文称:冒死反抗强奸是人类的耻辱,这表明在国人潜意识中,男性的性专属权大于女性的生命。文章甫出,立刻引发一场涉及道德、贞操的性权利与生命权孰轻孰重的口水战。

  对此,我市部分市民、法律界人士从道德、法律角度各自发表看法。

  律师特别提醒,遭到色狼侵害时,女性应瞪大眼睛,尽量记住色狼的样子,尤其是局部特征,为以后破案提供线索。遭受侵犯后,受害者应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作体检留下证据。

  放弃反抗强奸=汉奸?

  张小姐(某区政府公务员):对于性权利,社会对女性的“道德要求”往往比男性高,社会往往把女性的性自主权与人的尊严、人格挂钩。但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都没有了,谈何尊严?

  王女士(49岁,个体户):人的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可能一些年轻女性,和我们这个年龄的女性观念不太一样。我觉得女性的性权利就是女性的尊严。可能我的比喻不恰当:人不要尊严,和抗战时的那些汉奸有什么不同?我认为,反抗强奸的方法很多,不是必须拿命来拼,选对方法最重要。

  陈岚(引发口水战的女作家,网名“深海水妖”):生命只有一次,没有生命谈什么尊严?生命与贞操根本不对立,两者绑在一起就非常愚蠢,被强奸的女性不贞洁么?

  中国公众应该明白,女性遇到强奸已十分不幸,与道德毫无关系。我们应在女性心中建立起理智、清醒的价值判断,教会她们如何正确保护自己,科学预防和抵抗犯罪,而不是狂热而无耻地叫嚣“贞洁和生命一样重要”。

  李勇(律师):强奸是对受害者“性的自主权利”严重侵犯,我认为和被抢劫、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一样。面对侵犯,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处理方式。反抗形式有多种,并不都需用生命为代价。生命是神圣的,应为有价值的事业牺牲。这位女作家选择尊重生命权利,是社会的进步。

  遇色狼躲不开咋办?

  李毅(西政刑法学硕士):强奸过程中,被害人以死相搏,可能出现四种情形:1.行凶者突然萌生杀机,把被害人杀害,再进行奸尸的,应定故意杀人罪。2.强奸致人死亡的,应定强奸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受害者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的情形。3.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应定强奸罪。主要就是被强奸后导致的自杀、精神抑郁死亡等情形,但必须是实质性的伤害。女性因遭到强奸导致家庭不和的,不能视为法定的加重情节。4.强奸后因怕被害人报案,或因被害人拼命反抗,在强奸完成后杀害被害人的,则构成强奸和故意杀人两宗罪。

  饶敏(律师):一旦遭受强奸,女性还应注意收集证据,以便事后协助警方破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一般地,若色狼正处于犯罪初始阶段,女性应大声呼救。若在偏僻地方遭遇色狼,呼喊无人,跑躲不开,女性可就地取材,如用泥沙、木棒等对付色狼;如果打斗不过,女性可在反抗中抓、咬色狼,留下衣裤碎片、衣扣等作为证据,事后送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使劲抓咬色狼的面部、要害处等,可将留在指甲里的歹徒的血肉毛发,送公安机关作为证据。

  本报记者肖玉实习生梁杰英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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