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放假没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付生活费2.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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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2:23 重庆晨报 | |||||||||
案情回放 去年初,重庆某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正常生产,于同年2月9日宣布延期支付工人工资。同年3月26日,公司决定对部分职工放假。此后,仅极少数员工留在单位上班。同年6月,公司宣告全面停工停产。
周梅、何跃等10名员工,从去年4月按公司安排开始放假起,没收到公司发放的任何工资收入。11月4日,周梅等10名员工提起仲裁申请,经仲裁机关裁决,由公司向周梅等10名员工支付去年2-10月的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当企业接到仲裁裁决时,认为已将员工辞退,不应再付员工工资,企业对此仲裁不服,诉至南岸区法院。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作出了让员工放假的决定,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且原告停产后,同意对停产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告应按每月400元标准,向被告支付从停产到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生活费。据此,法院判令公司向10名员工每人支付生活费2800元,共2.8万元。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停产放假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已鉴定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单方解除。因单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而对员工实行放假,但承诺发放期间生活费,是有效的意思表达。所以在停工期间,单位应当信守承诺,为暂时放假的员发放生活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