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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专家解释 哪些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7:17 扬子晚报

  本报讯本报7月28日A2版刊登“突发事件将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消息,引起众多读者的关注。昨天,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均及时报道了“射阳一化工厂发生大爆炸”的新闻,这是我省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一个例证!那么,除突发事件外,政府机关究竟哪些信息必须向百姓公开呢?记者昨就此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

  据介绍,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政府信息公
开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分两个方面,对于一些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公众权益的事项的信息应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11类政府信息: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政府规章、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执行预算、决算的申请情况;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单,政府采购情况;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规定,对百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也可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老百姓查询政府信息。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百姓可以向法制部门举报、投诉。对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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