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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8:22 扬子晚报

  本报讯保障全省人民基本民主权利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在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上进入它诞生23年来的第三次修订。关于代表构成、城乡代表比例等热点问题,预计都将有重要推进。

  1983年12月,《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颁布。此后大约十年修改一次:1986年12月第一次修订,1995年6月第二次修
订,2006年第三次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主任王时中说,实施细则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中,对于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次修改,原因有三,形势在发展,有些规定不太适应新情况;各地在选举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规形式固定;国家选举法进行有关修改后,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相应修改。

  听25日委员们的小组审议,记者感受到,这样的现场,不啻是一个外部时代进程、人民民主诉求与地方法规之间如何相互推进与作用的“横剖面”。引发讨论之处,涉及到对于社会各个人群民主权利的进一步保障和推动,话题中,有热点,有亮点,也不乏敏感点。

  实施细则第四条拟作出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并保证代表中有适当数量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据了解,这个修改旨在优化人大代表构成,调整“领导多,基层少”现象。委员们说,人大代表领导干部多,企业负责人多,不仅影响代表的广泛性,而且不利于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不利于代表联系群众。

  引起广泛共鸣的是,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城里代表和农民代表比例从4:1向1:1推进。王时中介绍说,平等是代表选举的重要原则,我省的城市化率已经超过50%,对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作适当调整成为时代之需。以往,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城乡代表的比例是4:1,只有镇人口特多的县,可以小于4:1,直到1:1。现在,法规修订稿草案向前迈出重要一步,取消条件限制,所有的县,城乡代表比例都可以小于4:1,可一直达到1:1。委员们赞同这个改变,认为这样的改变,符合邓小平同志所说,我国的选举要由“不完全平等”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王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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