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管理 我省农牧区宅基地面积有了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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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8:35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在7月下旬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悉,省十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我省农牧区宅基地面积有了新标准。 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五十四条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
(一)城市郊区及县辖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其他地区,水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三)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 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作者:毛翠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