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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嫖娼疑案追踪: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10:5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 盛学友 发自沈阳

  《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的“沈阳嫖娼疑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

  7月26日下午,沈阳市公安局对案件女主角李丽(化名)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两份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和平分局对其行政拘留15日和收容教育6个月的处罚决定。

  7月28日,李丽对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请求判令撤销和平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和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承担诉讼费用。

  复议期间,对于申请人代理人依据三份《情况说明》提出李丽没有被现行抓获的问题,复议机关认为:此三份《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且关于本案为非现行抓获的内容不具备真实性,故复议机关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所谓现行犯,包括正在预备和 实行违法犯罪或在违法犯罪后即时被查获三种情形。“本案申请人李丽与刘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后,即时被查获,符合现行犯的特征,因此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代理人提出李丽没有被现行抓获的复议理由不予支持。”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丽以金钱为媒介与不特定的对象发生性关系的违法事实,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李丽实施了卖淫行为”。

  复议结束后,李丽的代理律师殷晓钧指出:办案民警在处罚决定及相关立案报表上写着“现行抓获”,但公安机关的三份《情况说明》证明,李丽、刘立衣着整齐,李丽手里拿着100元钱,又都否认了“现行抓获”。这三份《情况说明》,有一份是两个办案警察亲自书写的,还有一份是和平公安分局专案大队出具盖章的。但是,复议机关却认定这些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自己签字、公安机关盖上大红印章的正式函件“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岂不荒唐?

  辽宁省著名律师姜彩熠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指出:沈阳市公安局的两份复议决定书,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都是错误的。按照复议法,复议机关主要对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但是,复议决定给人的感觉是,复议机关不是审查和平分局的决定合不合法,而是在审查原告有无卖淫行为,严重违背了复议法的规定。”

  其次,复议机关维持和平分局决定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其采信的证据——李丽和刘立的口供,但他们都翻供了。本案定性为“现行”,但又没有现行的证据。

  第三,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复议法,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的证据无效。法律特别规定,复议机关包括法院法官都不能帮助被告收集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1条又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或者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案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找李丽做笔录,又收集了其他证据,然后根据这些证据维持了被告的两个决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姜彩熠律师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纵观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结果都不理想。但不走这个过程又不行,因为行政复议前置,不复议案件到不了法院。此次复议结果,在我们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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