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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扣占道经营当事人物品有深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14:12 法制晚报

  不扣占道经营当事人物品有深意

  据《信息时报》报道,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表决。表决稿删去了在占道经营方面行政部门可“暂扣当事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兜售的物品”的规定。

  据介绍,《管理规定》表决稿之所以删除这一规定,是因为已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规定:“在市容监管中除违禁物品外,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所以,如果《管理规定》不删去有关暂扣物品的规定,就可能导致日后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违反地方法规须服从全国性法律的法制基本原则。

  然而,我们还更应看到这一规定被删除所透露出的积极意义。首先,在具体的市容管理实践中,暂扣当事人物品与不暂扣当事人物品相比,前者恐怕更不利于市容管理工作的进行。因为对当事人的物品予以扣押,往往会引起其激烈的反应,甚至存在着暴力反抗的可能,这样情况反而会更难处理。

  其次,如果是“暂扣”,也就意味着以后应当归还,但是什么时候归还,往往由市容管理人员自由裁决,这也就为少部分市容管理人员利用权力寻租制造了机会,可能诱发腐败。另外,尽管整治占道经营行为理所应当,但执法人员也不能忘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当事人大部分家境贫寒,如果扣押甚至损坏其兜售的物品,就可能进一步加重其经济负担。

  我们必须认识到,市容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营造清洁的市容环境,而扣押当事人物品使其蒙受经济损失并非市容执法的初衷。相反,执法不拒温情,人性化执法既能达到市容整治的效果,同时又体恤了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规定》表决稿删去有关暂扣物品的规定,体现出对于公民的人性化关怀。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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