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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道屏障防土地出让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0:00 东南早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明日施行国土资源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电《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主要负责人30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国有土地出让工作进展如何?

  答: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加快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扩大市场形成土地价格的范围,土地市场的制度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1999年,全国只有广东、浙江、江苏三省建立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到2004年,各省区市普遍出台了招拍挂政策,完善了招拍挂管理办法,制订了招拍挂操作规范,在全国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

  2002年至2005年,全国出让土地分别为:12.42万、19.36万、18.15万、16.32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土地分别为1.81万、5.19万、5.24万、5.72万公顷,招拍挂出让面积占出让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14.57%、26.81%、28.86%和35.06%。当前土地出让存在多种问题

  问:当前国有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答:尽管国有土地出让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土地出让信息披露不充分,开发投资者对市场土地供应缺乏预期准备;二是有的地方在招拍挂特别是挂牌出让中设定条件限制竞买人,操作行为不规范;三是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特别是有竞争需求的工业用地仍以协议方式出让,尚未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应。

  发布背景:预防滋生腐败

  问:编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背景是什么?

  答:编制和发布这两个规范,不仅是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切实解决国有土地出让中存在问题的管理工作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

  2005年1月,中央下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同年9月,中办、国办进一步明确提出,要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编制相关规范,提出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实行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土资源部组织力量研究编制了这两个规范。

  出让范围的界定

  问: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以下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以下五类情形可纳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裁决机制的必要性

  问:为何要建立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答:规范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与协议出让的范围。但是,由于国有土地出让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就某一宗地的出让而言,仍有可能存在出让方式选择上的不确定性。

  为解决这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对不能准确确定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确定应采用的出让方式。

  问: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过程中,为何要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答: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采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出让价格争议。

  为此,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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