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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依法承担保障产品质量的社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经济法会会长  

  主持人的话

  著名劳动法学专家 关怀 教授

  构建和谐社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承担社会责任,按照法律要求生产销售保证质量的产品,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产品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制约着人类社会的兴衰和生死存亡。各种类型的国家和社会不管基于什么样的需要,都不得不重视攸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质量问题。

  颁布产品质量法促使企业生产和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上世纪20~30年代,英、美两国首先在法律中规范了企业的产品责任,当产品对使用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已成为国际立法的一个热点,已颁布国际产品公约三个,即1973年8个国家签署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76年欧洲共同体通过的《关于产品责任指令草案》、1977年欧洲理事会颁布的有关人身伤亡产品责任的《斯特劳斯堡公约》。为了规范产品质量问题,我国于1993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法进行了修订。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产品质量法》,但是在某些企业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对人们的生命与安全造成了威胁,以至于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这应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刘文华教授的文章介绍了当前产品质量问题的现状,进而阐释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及违反产品质量法可能带来的危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企业当前应注意的问题。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认识。我们希望我国的企业都能坚决遵循《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优质产品,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案例与实况介绍

  《北京晚报》7月20日报道,南京市质监部门接到举报,内蒙古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涉嫌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把从超市退回的过期产品绿鸟鸡、戈壁土鸡等运回冷库,涂改生产日期后再重新投入市场销售。执法人员在冷库内查出一批超过保质期3个多月的绿鸟鸡,一共650箱6500袋冷冻品被就地封存查处。

  另据一则同一天的报道,上海近期正在紧急排查四种假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紧急通告,在全市范围内排查四种假药;规格为9克的“参桂鹿茸丸”已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实为假药。

  《法制日报》7月20日报道了近一时期震惊全国的“齐二药”假药案的处理情况,发布了监察部关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造“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案件调查处理情况,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和质量检验人员严重违规操作,使用假冒药用辅料制成假药投入市场,导致出现11人死亡的恶性案件。为严肃法纪政纪,有关部门决定对21名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其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1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吊销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

  以上三则案例仅是同一天报纸上披露的企业产品质量案件,产品质量问题在我国的新闻媒体上曝光已屡见不鲜,特别是直接影响人们生命健康的“进口”产品(仪器和医药产品)的质量问题分布于各类产品领域,几无“安全绿洲”。使人“饥不敢食”“病不敢医”!毒粮、毒油、毒肉、毒酒、毒饲料,“大头娃娃案”、“龙口粉丝案”……质量问题天天见诸报端,持续不断地发生,使人们生活缺乏一个安全的环境。

  上述案例与情况,充分说明我们必须高度关注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

  保障产品质量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为了保障企业的产品符合质量的要求,1985年3月,国务院曾发布《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6年4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87年,原国家经委发布了《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1988年4月,国务院还批准发布了《关于加强部分轻工业产品管理的规定》等。在《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都有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1993年2月,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使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3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些规定确定了企业必须在生产及销售中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法定的义务。

  在《产品质量法》的第3章中还具体地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符合以下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一定的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应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含量;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应对特殊产品(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等)的包装标志,予以警示,注明注意事项。

  4.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识;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6.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等。

  企业对上述各项要求均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社会造成危害

  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人都知道其严重性、危害性,甚至对其深恶痛绝。但这不等于所有人都已经高度、充分地认识到了产品质量问题。其巨大的危害性正在严重地破坏着我们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一、直接影响、损害消费者的健康、生命、利益和精神状况。伪劣食品、药品,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食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是有目共睹的。但人们常忽略它带来的间接伤害,特别是精神上的伤害。家庭常因此瓦解,人们可能因此而一生不幸。如在案例中引述的近期发生的“齐二药”假药案导致11人死亡,说明伪劣产品的危害是多么严重。

  二、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制假是不会发展生产力的。一些生产者不从提高自身、科技手段入手,不从提高、改善自己产品质量入手,去参与市场竞争,而是投机取巧,搞不正当竞争,甚至制造伪劣产品,图财害命。这样,不但破坏生产力,也毒化生产关系,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市场经济关系,大量掺杂着、充斥着虚假、违法、有害的关系在内,我们的社会经济如何能健康发展?人们提心吊胆,怨声载道,和谐社会怎样构建?

  三、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的产品遍布于世界,在多个领域内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和优势。但有些不法商人在国内作假放毒还嫌不够,还要向国外扩散,鱼龙混杂,严重败坏我国声誉及世界形象。一些国家的商店居然挂出了“此处无中国货”的招牌,实在令国人无地自容!我国的出口产品因质量不合格而遭到拒收或退货的绝非个别案例,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而言,绝不可忽视质量问题。

  四、严重阻碍我国市场主体的健康成长。伪劣产品不仅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其实也严重损害着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本身。因为采用这种生产手段和经营方式,使经营者不思进取,只图利于一时,赚取最大利润,却不计他人的生命健康。如此作为,不仅害人,也是害己。从物质到精神,这样的市场主体不会健康地成长。而且违法必有报,将会毁掉自己的经营前程,甚至毁掉一生!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产销伪劣产品的危害,重视《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

  企业必须切实保障产品质量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在经济发展中是一个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产品质量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还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甚至破坏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企业必须切实保障产品质量,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增强产品质量意识,树立产品质量的社会责任观念。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保障产品质量合格,从思想上确立产品质量第一的观念,企业在追求合理利润的同时,必须深刻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生产与销售均应对社会负责。企业的经营者一定要明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绝不仅是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私事”,也是侵犯了社会整体利益,侵犯了我们的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提高他们的这种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性,是保障产品质量的治本之策。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企业应建立与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检查与检验,确定质量责任与建立质量考核制度。企业应积极参与质量体系的认证制度,按照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在经认证合格后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这一做法对保证产品质量至关重要,尽管由企业自愿申请、自主选择,但对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的合格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企业还应实行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三包规定等有关保证产品质量的制度以保障产品质量的提高。

  三、坚决杜绝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企业必须严格地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绝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绝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绝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停止销售的产品;绝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绝不出现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四、企业应承担产、销伪劣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为了促使企业生产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产、销的产品凡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注明的标准,不符合注明或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有其中一种情况的即视为产品或行为有瑕疵,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系统的监督与管理。为了保障企业实现产品质量法律要求,国家要加强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必须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一条龙。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后再去管理,无论对当事人、对社会、对国家都将付出原本可以不付出的沉重代价。

  一定要破除法律不能调整企业内部关系的观点,企业是独立自主的经营者,政府对其内部一般不干预。但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政府和有关组织必须进行一定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国家已有的调整企业内部关系的法规和经济技术规程,应坚决予以贯彻。

  我们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切实保障产品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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