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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开发商只出售不出租(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0:24 现代快报

  南京市交通规划研究所总工程师钱林波说,从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相关条例来看,停车点应是住宅建设的配套设施,住宅楼的车位应提供给居民使用。但车位是租是卖,租多少卖多少,需要政府部门来做工作。

  对此,东南大学交通学院有关专家表示,2004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停车设施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
用。上海市的这一做法值得南京借鉴,但这需要政府部门出面做调研,这一工作也会面临一些阻力。

  对此,南京市房产部门表示,目前南京尚没有出台类似规定的打算。因为如果开发商拥有小区车位的产权,根据现有规定,他们就可以自由决定车位是出售还是出租。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按照现有规定,小区内业主公用停车位管理问题,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物管部门按照决定执行,但这种停车位并不包括开发商拥有产权的车位。对于开发商只售不租的现象,物管部门没有相应的法规条文进行制约。

  专家表示,政府部门也可以利用小区周边的学校操场或市民广场等建设地下停车场,因为广场下方没有承重,完全可以将其底下掏空,建设地下停车场,缓解车位不足的矛盾。

  面对日益飞涨的车位价格,不少市民建议物价部门对小区车位进行限价,但物价部门认为车位价格属于市场行为,不好进行限价。

  快报记者 顾元森 文/摄

  【专家观点】

  解决停车难

  需政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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