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房客”造成污染由“房东”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1:20 新京报

  浙江规定单位如出租厂房,租赁双方须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义务

  新华社杭州7月30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租房的“房客”如果造成环境污染,“房东”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
日起,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要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

  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法规处处长韩志福介绍,在浙江省温州、台州、宁波等地,存在很多由外来务工人员租房开办的小电镀厂,废气、废渣、废水污染严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这些小老板就闻讯潜逃,留下污染的烂摊子无法解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