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造成污染由“房东”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1:20 新京报 | |||||||||
浙江规定单位如出租厂房,租赁双方须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义务 新华社杭州7月30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租房的“房客”如果造成环境污染,“房东”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
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法规处处长韩志福介绍,在浙江省温州、台州、宁波等地,存在很多由外来务工人员租房开办的小电镀厂,废气、废渣、废水污染严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这些小老板就闻讯潜逃,留下污染的烂摊子无法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