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规定外国记者经批准可参加新闻发布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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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2:09 东方网 | |||||||||
早报讯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新闻发布内容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今后要扩大新闻发布会参加人员范围,经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可参加该省各级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内容不得泄密
《通知》规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全省各级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和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重要法规规章以及执行情况和进展情况;全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有关情况;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国内外关注的该省重大热点问题的主张;政府工作中需要向公众说明和澄清的有关情况;省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新闻发布的内容一般由各市州、各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外国记者经批准也可参加 《通知》指出,要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要建立重要信息核实机制,确保发布新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发布会的报道组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政府新闻发布会应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记者开放,包括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记者证、具备采访资格的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记者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以及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问询,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 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 甘肃省政府要求,新闻发布任务比较重或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设立专职新闻发言人。省政府新闻发布一般以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省直部门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各市州政府新闻发言人应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的做法设立新闻发言人。 《兰州晨报》供稿(来源:东方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