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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轮“失足”码头 460吨磷石沉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4: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涪陵发生的船舶损害赔偿案审结,港口经营人赔偿船方19万

  价值百万的货轮在码头卸货过程中突然折断沉没,其装载的460吨磷矿石随之倾泻长江……货轮为何“失足”?是超载使然?是装卸所致?还是其他别的原因?船方和码头管理方各执一词,双方最终闹上法庭。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该起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审结,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认定,货轮在港口沉没,港口经营人有责任,船方获赔19万余
元。

  码头卸货货轮断裂沉没

  2005年3月7日,云南省绥江县东升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升公司)的“东升5号”轮,装载磷矿石460吨,从四川屏山县新市镇启航下行。3天后,该货轮靠泊在涪陵港务管理局港埠公司(下称港埠公司)经营的涪陵港荔枝园码头。由于码头业务繁忙,“东升5号”一直排队等待卸货。

  同年3月12日下午6时许,港埠公司工作人员将3个吊货用的货斗(单个自重约2吨,载重约30吨)搁置在“东升5号”货舱中后部。次日上午8时许,在正式卸货前,码头作业人员用抓斗将“东升5号”货舱前部8-9米范围内的磷矿石转移到货舱中后部和三个货斗中。晚8时40分许,“东升5号”货舱中部突然断裂,船体快速下沉,数百吨磷矿石全部倾覆江中。

  协商未果索赔损失百万

  货轮沉没后,涪陵海事处发出通知,要求东升公司对沉没的“东升5号”进行及时打捞。同年4月12日,东升公司向涪陵海事处提交“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对沉船的打捞”。

  事发后,东升公司和港埠公司之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东升公司遂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该公司认为,货轮的沉没是由于港埠公司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船舶受载失衡所致。东升公司遂向港埠公司及其上级单位涪陵港务管理局(下称港务局)索赔100万元。

  权威鉴定沉船价值95万

  庭审中,港埠公司和港务局坚持要求对“东升5号”轮进行打捞,法院当庭责成东升公司委托相关单位对货轮是否具备打捞价值进行评估。2006年1月12日,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中山舰救助打捞工程部作出打捞费用预算报告,称“东升5号”船体已发生严重变形,打捞重量大、难度大、施工时间较长、打捞区域涉及单位多,打捞费用需94.09万元,由于沉船的残值与打捞费用不相匹配,建议“放弃打捞”。

  为了给自己的索赔找到足够证据,东升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船舶价值及营运损失进行评估。受法院委托,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随后作出鉴定报告书,认定“东升5号”发生事故时的船舶价值为956650元。法院另查明,船舶检验机关核定“东升5号”的参考载重量为380吨,但发生事故时,货轮实际装载460吨。

  承担次责被告赔偿19万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升5号”是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沉没的,港口经营人应对其靠泊安全和卸载安全承担义务。综合“东升5号”折断沉没的各种原因,货轮超载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港埠公司先将“东升5号”货舱前部矿石转移到货舱中后部,该作业方式对船舶强度存在不利影响,该疏忽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在港埠公司“疏忽作业”过程中,“东升5号”船员没有及时予以提醒或制止,进而丧失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这一放任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法院由此认定,对于“东升5号”的沉没,东升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港埠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庭审中,东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矿石损失向货主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故其无权要求二被告赔偿矿石损失。遂判决由二被告共同赔偿东升公司船舶损失19133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昨日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记者徐建实习生鄢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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