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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频频追讨“阳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6:53 扬子晚报

  在诉讼请求方面,法院考虑到社会成本等原因,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拆除遮挡建筑的要求,大多给予当事人一些经济补偿。

  本报讯本该拥有充足阳光的朝南房间,却因周遭的摩天大楼遮蔽得很难再寻阳光。前不久,为了房屋被平白无辜剥夺了采光权,市民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楼开发商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

  市民陈某居住在抄纸巷一处面积56平方米的房屋内,由于房屋朝向正东,紧邻它的一栋大厦建成后,陈某家就受到一定遮挡,但尚能达到“大寒日日照不低于两小时”的国家标准。没想到,不久前陈家附近又有一幢170米高的大厦落成,能照进他家朝南房间的阳光几乎全被“挡了”。陈某认为,开发商设计居民楼附近的大厦项目时,就应该对周边人居环境有全面的考虑,应当尊重相邻的合法权益。现在大厦已封顶,要求降低其建筑高度也不太可能。长年居住在晒不进阳光的朝南房内,陈某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但是想卖房搬家,开发商侵犯采光权已对其居住的房产价值造成了影响。因此,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对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给予经济补偿3万元。

  对此开发商则辩称,其所建楼盘是经过政府职能机关批准,并得到南京市规划许可的合法建筑。市规划部门已对该幢高楼周边环境,尤其是附近一些朝南建筑物的日照进行了科学测试,认为该大厦符合相关要求,不会影响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程虽然经过批准取得规划许可证,但不等于确认了遮挡其他住宅阳光的民事合法性。开发商作为专业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日照分析时未将陈某的住宅纳入测量范围,应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结合现场勘测的情况,可以认定该楼与陈某住宅接受日照时间不达标有因果关系。因此,陈某要求开发商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可获支持。承办此案的法官还表示,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建筑物时,应首先考虑到周围建筑的情况,避免出现遮挡。建设单位也应按照规划进行施工。当事人在追讨“阳光权”时,多半会直接告遮挡建筑的建设单位,但如果对方持有合法规划审批,诉讼请求一般会被法院驳回。此外有的开发商为了牟利,对违章建筑强行施工。由于规划部门有审批查处的职责,因此当事人不如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告规划部门存在过错或不作为。在诉讼请求方面,法院考虑到社会成本等原因,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拆除遮挡建筑的要求,大多给予当事人一些经济补偿。(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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